聽證程序違反法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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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聽證程序的定義:

聽證程序違反法定時效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二、申請聽證程序的條件:

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安機關擬對其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1、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3、責令停產停業的;

4、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三、申請聽證程序的時效:

1、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聽證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發出聽證告知書的公安機關的法制辦公室(處、科)書面提出聽證要求。

(1)當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時,當事人主動放棄聽證。

(2)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要求聽證,但根據《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的,視為放棄行使聽證的權利。

(3)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時,不等到五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其中有一個細節問題,即《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這説明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期限為五日,且只要在五日內提出申請 即可,當時放棄並不代表五日期限的終結,當事人仍可以在五日內申請舉行聽證,所以行政機關不能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後不等五日期限終結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那是違反聽證程序的。

(4)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主動放棄申請舉行聽證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不能錯誤的認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即表示其申請舉行聽證的五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反悔,且在五日期限內申請舉行聽證,或以未保證其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為理由,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就會給行政機關帶來不利,進而導致複議失敗或行政訴訟敗訴。因此,聽證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因當事人放棄聽證而自動終結,行政機關必須從時間期限上保證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2、聽證申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四、聽證程序組織機構的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説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綜上所述,本站律師小編認為聽證程序的順利進行需要聽證組織機構和聽證申請人等多方面的配合。聽證權是每個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被依法剝奪聽證權的公民除外),需要申請聽證程序時,記得提前瞭解聽證程序違反法定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便更好地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法律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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