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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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行為雖不屬於抽逃出資,但因公司資產減少降低了公司承擔債務的能力,直接影響到公司債權人利益,故法律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規定了比增加註冊資本更加嚴格的法律程序。
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減資程序,應認定為名為減資,實為抽逃出資性質,減資股東應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嚴重虧損,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法定程序如下:
(1)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
①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
②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
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減資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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