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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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我國境內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很多,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外國人,對於涉外民事訴訟,我國也有相關管理辦法。上訴是當事人解決民事案件的第一步,其有一定的時效性。那麼涉外民事訴訟上訴期限是多久?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以?小編通過整理的有關法律資料來告訴大家。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行?

一、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是否可行?

(一)被告提出答辯的期限

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30日內提出答辯狀。遇有特殊情況,被告申請延長答辯期限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

(二)當事人提起上訴和答辯的期限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內不能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結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的限定。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原則有哪些?

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以減少衝突為目的的管轄權國際協調、便利管轄法院審理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主張以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地域聯繫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基於領土主權的原則,對其所屬國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為具有管轄權限。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與法院國的地域上的聯繫包括:當事人的住所、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作為對法院管轄權具有決定意義的連接點。美國、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都是以此作為確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引起的訴訟,凡該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如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國,都屬於與訴訟有實際的聯繫,上述地點即是與法院所在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

(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主張以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繫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有管轄權限。屬人原則側重於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在法國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國家,當事人國籍則對法院管轄權有決定作用。如法國法規定,在涉及合同債務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國國民,由法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則一般都排除法國法院的管轄權。不過,意大利法規定,外國人相互之間的訴訟,原則上並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轄權。

(三)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主張一國法院對與其本國利益有密切聯繫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表現。

(四)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確定內國或者國外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用的一項原則。

由此可見,在涉外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上訴的和答辯的期限是收到裁決書後30日。如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可以向法院提交涉外民事訴訟期間順延的申請,法院會根據掌握的情況決定是否順延。這裏有一點小編提醒大家,提出順延申請應該在答辯期內,否則過期就無法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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