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審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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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民事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然後通過審理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所以對於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多當事人比較關注的,因為這關係到案件判決的結果,但是對於涉外民事訴訟審限是多久大家可能不太清楚,下面小編這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涉外民事訴訟審限是多久?

一、涉外民事訴訟審限是多久?

一般地説,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在調查取證、傳喚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難度和複雜性。它必然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立案到製作判決、宣告判決,很難事先框定一個時間表。為此,《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35條、第159條的限制。”這就是説,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當然,這並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無休止地拖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兩便原則,案件審結時間應力求最短。

二、一般民事訴訟的審限

(一)一審審限

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二審審限

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三)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涉外民事訴訟審限一般是可以超過六到三個月的,換句話説如果當事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那麼對於審結的期限都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是這不代表可以長久的拖延案件審理的過程,所以在涉外案件中雙方最好要及時的去溝通,這樣才可以快速的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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