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期限幾年 - 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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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涉外民事訴訟期限幾年?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35條、第159條的限制。”這就是説,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

二、涉外民事訴訟期限幾年、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與國內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不一樣,具體有以下七種送達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起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關於涉外民事訴訟期限幾年這個問題,我們在進行審理涉外的民事訴訟的案件的時候,時間期限是比較寬鬆的。而且,在對於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上,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或者也可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但是如果超過六個月,就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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