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代理人資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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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代理人資格是什麼?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而民事訴訟代理人就是在民事案例中委託的代理訴訟的人。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歷史發展

(一)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 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代理人、刑事辯護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區別

1、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的內容和後果 代理的對象 代理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訴訟行為,其後果是導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民事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其後果是導致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參加民事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實體法為依據

2、民事訴訟代理人與刑事辯護人的區別

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基於當事人的委託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廣泛,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説來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辯護人 只限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基於被告人的委託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單一,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可介入訴訟(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在其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了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委託辯護人介入訴訟。 刑事訴訟

3、民事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係。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力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所謂訴訟代表人,是指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中的一人或幾人、為了共同訴訟人或者集團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表人有兩種:一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二是集團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處於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關係,二是代表人代為訴訟的案件,必須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者集團訴訟。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利益,也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2)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不同。

推選的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被代表人之間有着共同的利益,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代理人則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係。

(3)保護權益的範圍不同。

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保護被代表的其它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僅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法律後果不同。

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以被代表人的名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的法律後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訴訟人和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產生的根據不同。

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但是,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八條又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託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1)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定。(2)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

三、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幾種人:

根據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允許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三)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

①人民羣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

②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

③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

④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

⑤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

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五)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託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此條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從上述情況看,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被委託代理訴訟的人是十分廣泛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委託代理人。

委託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為你解答關於案件的所有問題,讓你不再對法律感到迷茫。訴訟代理人在你授權的權限下為你進行訴訟活動,讓程序問題更加明晰。訴訟代理人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有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的人,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幫組你完成整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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