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代理人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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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代理人範圍是什麼?

一般刑事訴訟案中被害者都有權利委託自己的代理人進行代理訴訟,但在實踐中有一些特別情況尤其需要代理人代理訴訟,刑事訴訟的代理人也是有嚴格規定與要求並按照法定流程進行的,並非隨意委託的,那麼刑事訴訟法代理人範圍是什麼呢?

一、公訴案件為什麼要委託代理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公訴案件代理人蔘與刑事訴訟的時間最早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可被委託的代理人的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接受委託擔任代理人的有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

一般説來,任何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權委託代理人代理訴訟,但根據司法實踐在下列情況下則是非常必要的:

(1)無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個人隱私,被害人無法出庭,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3)被害人對公訴持有異議的案件,有的公訴案件,被害人與檢察機關的意見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員在向法庭起訴時,不能充分表達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託代理人代理訴訟,以充分表達和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4)由自訴轉為公訴的案件,司法實踐中,由於對案件認識的深化,案件的性質可能會發生較大的變化,原來屬於自訴範疇的案件,有可能轉為公訴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原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就變成了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由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差異較大,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委託代理人代理訴訟;

(5)被害人認為需要特別維護其某些具體的合法權益的。

二、訴訟代理人範圍

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的訴訟階段,不同國家不盡相同,但多數國家允許辯護律師在訴訟的開始階段即可行使辯護權,也有的國家允許辯護人在案件進入起訴階段方可行使辯護權。在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中,會有一些特殊情況是非常需要被害人依靠代理人進行代理訴訟的,這不僅保證的被害者的合法權利從法律意義上看也是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刑事訴訟法代理人範圍也有相應規定,被害人可以從中挑選選出最能保證自身合法權益的代理人進行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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