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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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代理,對於刑事訴訟,如果本人無法親自上庭辯論或是對相關事務不瞭解,無法妥善處理可以委託他人進行代理,即代理人,其中代理人也是分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範圍以及所能行使的權利。


一、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二、法定代理人的範圍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法定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法定代理人蔘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委託關係。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蔘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被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陳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例如服刑等。

同時,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但無權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獨立地提起上訴。

其基本範圍包括父母、養父母和監護人,如果是無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還多一個配偶。法定代理人不同於委託代理,他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不經過被代理人的同意直接作出決定,而委託代理人只能限於被代理人的意志,不能擅自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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