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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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否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程序是獨任制,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二、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有哪些?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適用主體。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

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第3人撤銷之訴本身就跟一般的民事糾紛有區別,因為第3人要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即使在一般的民事糾紛中,也只有案情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才能有簡易程序審理,第3人撤銷之訴不管從哪方面來講都不適用於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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