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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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特點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特點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在訴的性質可以歸類於形成之訴,雖然這種訴的內容是要求撤銷他人之間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但本質是要求改變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這一特徵基本符合形成之訴的特徵。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要求法院變動或消滅一定法律狀態(權利義務關係)的請求。形成之訴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通用的概念,也稱為“權利變更之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材料應當包括:

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為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為被告。

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

(二)審查

1、審查形式。應採取嚴格的形式審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如有證據可初步判斷判決損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認為具備訴的利益。

2、審查方式。參照關於再審審查的規定,可以分別或者綜合採用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書面審查提起材料;

二是調閲原審案卷;

3、審查期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

4、審查業務部門。考慮到當前司法實踐中,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的部門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亦應由立案庭負責。

(三)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對該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對於案由問題,應當確定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具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規定為準。

(四)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因原審裁判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申請撤銷原審裁判的訴,應以採取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審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審程序審理。

所以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是起訴受理,審查出最終結果這樣一個程序特點,它和別的起訴民事訴訟案件的程序大概也是一樣的,不過第三人撤銷之訴,他畢竟和正常的民事起訴案件是有所不同的,當事人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就將自己的所有材料準備好,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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