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哪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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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哪三種?

現在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哪三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

(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另外還有4年的特別訴訟時效,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20年訴訟時效對每個案件都有效嗎?

20年是屬於特殊民事訴訟的一種,不是對每個案件都有效的。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保護自己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最高時效。法律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部分特別的為一年,但是實踐中存在因權利人由於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情形,這時起始日期應從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在實踐中時效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兩年,法律對此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權利人主張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理由也不是無期限擴大的,當權利被侵權超過一定時限,法律即推定權利人喪失了該權利的勝訴權,因此法律對此規定了一個最高權利保護時效--20年。也就是説,當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除非他有法定的特殊情況,否則一律不受法律保護,雖然他仍可起訴,但法律是不會支持其請求的。

這裏還需要説明的是,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被侵害的債權,由於民法對物權的保護是高於債權的,債權可因超過20年而被消滅,但物權本身卻不因超過20年而消滅,因此雖然法律對此尚未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一般對物權產生的債權請求權適用20年時效保護,比如財產損害賠償,但對物權的物上請求權是不受此限的,比如排除防礙、返還財產等。

一般的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三年,除了法律特殊的規定,還有一些特別的訴訟時效,就是針對一些身體受到了傷害,需要請求賠償或者出售了弄虛作假的產品等等情況的最長訴訟時效就是20年但這不是哪一個按鍵都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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