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立案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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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證據:對方虛構事實和受騙付款的證據,以及向對方索要對方不給或失去聯繫的證據。
詐騙罪立案需要的證據有:
1、物證,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等;
2、書證,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圖表或符號等;
3、證人證言,如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或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詐騙立案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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