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虛假訴訟應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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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虛假訴訟應提供能證明虛假訴訟行為的證據,這些可以通過當事人陳述、第三人證言、錄音錄像、書面證據等資料來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房屋買賣虛假訴訟應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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