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糾紛中適格性被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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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被告一般應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等。

相鄰糾紛中適格性被告有哪些

特別提示:

1:房屋為產權房的,根據房產證上的產權人確認原告,產權人一人的,原告一人。產權人兩人的,原告兩人,依次類推。房屋為公房的,公房租賃憑證上的承租人為原告。

2:相鄰房屋為產權房的,可至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相鄰房屋的產權人信息概況表,相鄰房屋的產權人均為被告。相鄰房屋為公房的,可至物業公司查明承租人信息,相鄰房屋的承租人為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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