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不適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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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中被告不適格是什麼?

民事案件中被告不適格是什麼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立案審查階段不得涉及案件實體的審查,被告主體是否適格,並非一目瞭然之事,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辨論等,法官才能綜合判斷,從而產生訴訟主體適格與否、責任承擔等事項的裁判心證。

被告主體適格,方可引起被告對原告訴訟主張的承受、抗辯、反駁等實體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原告訴訟請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響的是原告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而非能否訴訟的程序訴權,是屬於案件實體問題的範疇。

二、民事糾紛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如果民事案件中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一般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所以原告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不僅要陳述清楚被告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確認被告跟案件是有相應的利害關係的,被告方需要履行應盡義務,權益受損後,不能隨便起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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