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被告有一個被告不適格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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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個被告有一個被告不適格怎麼處理

兩個被告有一個被告不適格怎麼處理

被告主體不適格,該怎麼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並無明確規定。原告主體不適格,《民事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

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條件,凡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被告,僅要求“明確”,沒有要求“適格”。

三、被告主體不適格是訴權問題還是勝訴權問題?

關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爭論,歸根結底就是認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是程序上問題還是實體上的問題,是原告訴權的問題還是勝訴權的問題。

如果認為屬於程序問題、訴權的問題,則認為原告不能起訴主體不適格的被告,不享有對不適格被告的訴權,一旦起訴就會被駁回起訴;如果認為屬於實體問題、勝訴權問題,則認為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影響的是原告能否勝訴的權利,應當經過實體審理才能判斷。

被告是否適格,不屬於立案審查的範圍,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立案庭僅審查是否是“明確的被告”;被告是否適格,也不是在立案審查時就能夠發現的,如果有明確的被告,即使原告立案時毫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有絲毫的關係,也不能排除原告後續補充證據或被告在實體審理中認可與原告有關係的可能,即使立案時有證據證明與被告有關係,也不能排除審理中發現證據不能採信的可能。

被告是否適格,是需要在在案件實體審理過程中,通過完整的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程序,才能做出判斷,因此被告是否適格所影響的是原告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而非能否訴訟的程序訴權。

綜合以上分析,民事訴訟中,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原告起訴不適格主體,而是保護原告的合理訴權,但若被告主體不適格,則原告喪失勝訴權,法院可因此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最後,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法律選擇保護原告的合理訴權,不禁止原告起訴不適格的被告主體,但是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訴請求仍然會被駁回或者不予受理。如果是原告失去勝訴權的情況,法院也可以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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