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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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保全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訴前保全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1、訴前保全費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申報保全措施需要繳納申請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二、法院收到財產保全請求後會採取哪些保全方式?

1、法院收到財產保全請求後會採取的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2、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3、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惡意訴訟,在申請人財產保全錯誤情況下,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請人損失,是取得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有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使其處於人民法院的有效監控之下的司法行為。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下,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的請求。根據規定,保全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再者,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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