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的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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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支持的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什麼?

不支持的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什麼?

不支持的訴訟時效抗辯規定是如果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話,那麼是可以提出抗辯的,《民事訴訟法》追訴時效一般情況下是三年時間。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民事案件的追訴期

民事案件稱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典》第188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訴訟時效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要提起訴訟的話,應該是需要及時的提起,也就是發生糾紛之後應當儘快的來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訴訟時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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