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否會受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一、法學界對於事故中精神損失賠償的看法

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否會受理

雖然 我國法學界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存在不同的看法,筆者也是持應包括精神賠償的觀點,但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仍限於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夫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民事訴訟可以類推,舉重以明輕,當然可以得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訴請的結論。

二、精神損害賠償,違反了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的具體要求之一就是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的保護。原告如果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精神損害顯然不能獲得支持,而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卻獲得了支持,明顯違反了這一原則。

三、精神損害賠償,造成不良的社會效果。

追求更多的賠償,是受害人心理要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卻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客觀上必然刺激受害人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不僅增加了訟累,而且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行同虛設,破壞了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

四、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會被受理嗎?

從相關的規定來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不會被受理的。

其實外在的物質上的損失要求賠償的時候都是可以進行衡量的,單如果涉及到精神層面,無論是法律還是其他專業人士,可能都很難來衡量這塊的損失。所以精神賠償很難被直接受理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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