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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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們會遇到很多奇怪的人,和一些很難處理的事情,這時候我們應該勇敢的面對和解決事情。當你和其他人發生矛盾,你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不能一味的逃避,如果你不根據指定時間出庭,會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小編現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後果是什麼。

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後果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後果

一般被告經傳票送達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審判,必須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全面審查案情,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利,不利於法官查清事實,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建議提前準備答辯,按期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二、訴訟中不應訴的處理結果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的理解:

(1)這裏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a、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b、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2)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一個什麼情況呢?

a、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

b、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c、訴訟中,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

2、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a、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規避法律。

b、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民事訴訟不應訴,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應訴代表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應訴便是損害自己已有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收到了民事訴訟的傳票,還請按照指定時間出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這方面的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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