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適格判斷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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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案外人是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應從其聲明的權利依據着手,並根據相關實體法律規範作出初步判斷。如案外人的物權、股權等絕對權受到生效判決的妨害,且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初步判斷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訴之訴的資格。如其依據的是債權,則要從嚴把握原告資格,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適格判斷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是給因故未能參加訴訟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後救濟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錯誤生效裁判損害。鑑於其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故第三人撤銷之訴,在人民法院立案環節需經歷適度審查的前置程序,以判斷案件是否為一個適當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是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應當從其聲明的權利依據着手,並根據相關實體法律規範作出初步判斷。一般來説,案外人的物權、股權等絕對權受到生效判決的妨害,且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初步判斷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訴之訴的資格。如果其依據的是債權,則要從嚴把握原告資格,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綜上所述,既然立法將撤銷之訴的起訴主體限定為第三人,那麼對相關問題的探明,就不可能脱離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司法實踐過程中,需要結合法解釋學基本原理,判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是否適格,對於適格的原告方可行使撤銷之訴的權利,否則法院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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