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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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中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院起訴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併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被告必須是本訴的原告,也就是説反訴本訴的當事人必須相同,這是因為反訴是本訴的被告人對本訴的原告人提起的,反訴的原告人必須是本訴的被告人,反訴的被告必然是本訴的原告人,否則就不存在反訴的問題。

(二)反訴只能向原訴法院提起。

(三)反訴和原訴應屬於同一種訴訟程序。

(四)反訴和原訴應基於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

(五)反訴的時間必須在原訴受理之後,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人民法院對符合以上五個條件的反訴,應當接受並與本訴一起進行認真審查合併審理,將這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分別加以審查,分別作出最後的結論。在判決中應當説明對於兩個訴中每一個訴是如何解決,如果其中一方放棄訴訟請求,撤回起訴,不能就此也終結另一方的訴訟請求,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仍然應當進行審理。雖然二者之間有必然的內在聯繫,但並不是互為存在條件的,兩個訴都有各自獨立的請求。

當事人如果準備起訴,那麼需要滿足起訴的條件,法院才會進行受理,首先但是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而起訴狀中需要有明確的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同時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並且雙方當事人和本案有直接利害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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