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當事人如何列明?
一、上訴狀當事人如何列明?
上訴狀當事人應當寫清楚上訴人,被上訴人和第三人的一些基本的情況,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和第三人。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二、上訴費規定是什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民事上訴狀是非常的重要的,在在書寫上訴狀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要求來進行,否則是不規範的一種上訴狀。比如説必須要將原審的一些當事人信息列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