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上訴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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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上訴理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上訴理由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⑵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範。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⑶ 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⑷ 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二、如何寫好民事訴訟上訴理由?

寫好上訴理由,首先要注意針對性。上訴狀的製作者在寫作上訴理由時,實際上是將一審裁判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作為“靶子”,因此,為有所“斬獲”,應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亂放箭。這就是説,上訴人應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具體而言,上訴人如果認為一審裁判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説明事實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如果其認為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並無不當或錯誤,只是在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有誤,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一審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如果其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和裁判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也應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指明此方面的錯誤;如果其發現了新的證據,就要指明該新證據具有什麼證明作用,可以否定被一審裁判認定的什麼事實或結論,或者可以肯定被一審裁判否定的事實。其次,要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好整個理由部分的行文。從寫作實踐看,對理由部分的行文,有的先概寫一審裁判的內容,然後再針對其錯誤或不當之處條陳上訴理由;有的則以陳述理由為主,結合着指明一審裁判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有的還採用夾敍夾議的方式,一邊指出一審裁判存在的錯誤,一邊闡述自己的上訴理由。總之,無論採用哪種方式行文,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闡明上訴理由。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民事訴訟上訴理由一共有四大類,民事訴訟上訴人在寫民事訴訟上訴理由時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書寫。正確的民事訴訟上訴理由,是成功的一半。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書寫上訴理由時要根據客觀情況而寫,切勿杜撰。合理有利用民事訴訟上訴權利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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