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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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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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行政許可時限

限額以下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限額以上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上報商務部決定。佛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直接審批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不含國際快遞業務)企業設立”,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佛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直接審批的“外商投資商業(不含商務部未授權審批的經營商品和經營方式)企業設立”,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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