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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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怎麼寫?

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怎麼寫

訴訟請求的概念在外國民事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訴訟請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請求(當事人希望法院對其請求作出與之相應的確認、給付、形成這些具體的判決)。而狹義的請求僅僅指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

1.首部

(1)標題。寫為“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其上訴稱謂寫為“申請人”,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公民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除寫明基本情況外,還應註明與被代理人的關係。

2.正文

(1)申請的目的。可以直接寫為“補充上訴請求”。這樣寫表意明確、具體、周詳。通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要求什麼、確認什麼、變更什麼,都應寫的準確,不使人產生歧義。

(2)補充上訴請求,是對原訴狀的補充。如果原訴訟請求不全面,則應表明原訴狀是怎麼要求的,現在補充哪些內容,如果原訴狀有遺漏,則應將被遺漏的要求具體寫明。

(3)事實和證據。應圍繞新補充的訴訟請求來寫,注意不要與原訴狀重複。應針對增加的請求寫事實。記敍事實時,也應將糾紛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局表述清楚,在主要事實之後,用括號註明有關證據。

3.尾部

寫明所遞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註明時間和附項。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準。

二、上訴案件審理程序是什麼?

1.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以上就是對補充上訴請求申請書怎麼寫的相關解釋。上訴案件審理程序一般是法院先收到上訴狀,並將上訴狀轉告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也可以不進行提交。經過法院的審查以後,進行開庭審理,判處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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