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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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交付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區別有什麼?

指示交付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區別有什麼?

主要區別在於主體不同以及將會方式不同,指示交付是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民法理論將交付區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所謂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僅指一方將物的佔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這是通常意義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交付也可藉手他人實現。如甲委託乙將書交給丙,同樣是現實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條件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三、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違約規定

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情況外,根據合同自治(自願)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和不增加債權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況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此類合同:

1.不發生債務轉移。雖然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但並不表示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了改變,債務不因此而轉移給第三人;

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特別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3.在這類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當事人;

4.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的債務雖然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在出現違約情況時,債務人並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這是因為雖然有第三人出現在合同中,但其並非合同當事人,不直接與債權人發生合同法律關係,因此也就不享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利或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所以發生違約情況時,債權人只能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在交付主體、交付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當雙方存在交付處理的相關事項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但雙方可以約定交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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