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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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的區別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的訴,而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理由;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基於新的事實提起的新訴,可以上訴,而案外人申請再審,既可能是一審再審,可以上訴,也可能是對二審案件進行的再審,就不能上訴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定是由原審法院管轄,而案外人申請再審一般是由上一級法院審理。

二、提起執行異議需要哪些條件?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4、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別,雖然兩個案件都是對原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但是二者之間一個是新的案件,一個是在於原案件的基礎上提起的再審,受理的法院不同,涉及到的流程和舉證的方式都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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