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證據不足民事訴訟能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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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傷證據不足民事訴訟能否提起

重傷證據不足民事訴訟能否賠償

可以,定罪量刑證據不足,侵權責任的證據充足,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於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此申訴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重傷的標準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三、重傷鑑定辦法

1、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2、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上內容介紹了重傷證據不足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重傷的判斷和鑑定有着嚴格的醫學和法律標準,必須符合條件才能算重傷。但是證據的不足的情況也時有存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實際的受傷情況,依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對自己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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