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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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委託代理人的權利來自於當事人的授權。在民事訴訟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授予委託代理人該項權利的,委託代理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根據刑訴法,辯護人和公訴人都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在我國,證人出庭作證時他們的義務,也就是説,只要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或者是有親眼目睹案件經過的人,都必須作證,但是是否出庭作證就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有時可以不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