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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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詞證據的概念

言詞證據有哪些種類?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辯認筆錄、電話錄音等。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

由於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為當事人、證人是對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的感知者,他們的陳述能夠使司法人員迅速地從總體上以至在細節上把握案件的全貌,這是實物證據無可比擬的。但是,也正因為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又決定了它具有不穩定性和可變性的特點,因為,言詞證據的形成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會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如刑事訴訟當事人因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可能導致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也會由於受感知能力、個人的品質以及受到威脅、利誘等因素影響而不如實作證,從而使言詞證據與案件真實情況不符。

二、言詞證據的種類

1、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2、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鑑定人就鑑定結論發問,鑑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鑑定結論。所以,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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