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間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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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期間應注意哪些問題

公安機關將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給檢察院之後,那麼就會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此時檢察院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對案件做出審查,看是起訴還是不起訴。而在審查起訴期間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到底審查起訴期間有哪些注意的問題?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特別關注: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照常進行。

二、審查起訴期間應注意哪些問題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檢察院審查決定。

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最高檢《規則》二百四十四條至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2、檢察院在收到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3)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

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不齊備,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不相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三日內補送。對於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分類裝訂後移送審查起訴。

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審查起訴。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辦理。

特別關注:

(1)各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2)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上級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檢察院審查,由下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4)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審查起訴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

當然,在不同的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不一樣的。而在實踐中是否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也是有可能出現不起訴的情形,具體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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