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舉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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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舉證期限是多久?

舉證期限如果有法院指定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二 、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三 、提舉新證據的時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2、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四 、證人出庭的時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2、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開庭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一般所存在的舉證期限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確定上,但需要獲得法院的認可,法院也是可以指定舉證的期限,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業,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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