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是否需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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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作證是否需要證據?

證人作證是否需要證據?

需要證據,證人證言有以下特點:

(1)它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而不是推測或分析意見;

(2)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證詞更客觀;

(3)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

(4)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範圍十分廣泛,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一種證據。

二、證人證言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範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於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司法機關在對相關訴訟案件的證據進行認定時,不僅需要由證人進行作證,還需要相關證據來進行佐證,所以證人在作證時也是需要相關的證據來進行支撐的,如果證人的證言沒有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則是不可以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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