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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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通常都會聽取與案件相關的證人證詞。證人證詞簡單來説就是證人根據所見所聞關於案件事實的客觀性陳述,是證據鏈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那麼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區分是什麼?本站小編結合相關法律資料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一、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證人證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屬於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也稱“旁證”。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為的相關事實。區別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關鍵是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否能夠直接證明到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是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聯方式,或者説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證明性質。凡證據都具有關聯性,但是關聯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是直接的,是沒有中間環節的。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則是間接的,是通過其他證據連接的。凡證據都具有證明功能,但是證明的性質有所不同。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一步到位”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則具有間接性,即必須與其他證據連接起來,而且往往要以某種推論為中介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是可以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個情節或片斷。換言之,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間接性,但是對於案件事實中某個情節或片段的證明則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見,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什麼是案件的主要事實。  

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為的相關事實。

綜上所述,證人證言既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認定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關鍵是看其是否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如果其對案件事實可以直接證明,那麼就可以當成直接證據採用,反之則是間接證據。這裏,就需要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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