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言詞證據 - 與實物證據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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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證據包括了很多種類,而對於這些證據具體又可以分為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那麼大家知道什麼是言詞證據嗎?具體而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有哪些區別呢?針對這兩個問題,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言詞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都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之所以屬於言詞證據,是因為鑑定結論就其實質來説,是鑑定人就鑑定的專門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鑑定人對鑑定結論作出口頭説明,並當庭回答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的發問。

二、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有哪些區別

凡是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物證、書證當然屬於實物證據。勘驗、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客觀情況的客觀記載,而不是辦案人員的陳述,所以,勘驗、檢查筆錄也屬於實物證據。

視聽資料也屬於實物證據。但是,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詢問證人、被害人時的錄音資料近似於筆錄,固定證據的方法,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意義上的視聽資料,按其陳述主體不同,仍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或被害人陳述。

三、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

我國最高法院《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一)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規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毒樹之果)、通過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屬於對稱,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是根據證據具體的表現形式進行劃分的。而上文中,本站小編也為大家講解了關於言詞證據的相關內容,不知道有沒有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呢。要是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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