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證據的種類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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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證據的種類都有什麼呢

法律證據的種類都有什麼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證據的種類繁多,隨着我國國情的不斷需要,我國的法律也不斷的全面,極大的促進了我國法律的完善性。並且極有利的加快了偵破案件的效力和速度。所以説我國法律的證據的種類是根據我國的情況不斷的制定的新的標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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