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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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哪些資料

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哪些資料

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註冊地和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還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⑴身份證明。法人單位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⑵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

⑶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

⑷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證人證言,證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或由公證員親自到場。證人還應向公證處提交有關身份證明。

⑸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應提交有關物品樣品、説明、所有權證明等證明材料。

⑹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

定和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和措施,並製作詳盡的工作記錄。保全證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技術鑑定、評估的事項,應當由當事人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或者徵得當事人同意由公證機構代為委託。

辦理保全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的公證,公證人員會採取現場勘驗和當場提取證據的方式,並將相關的情況製作工作記錄。保全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過程中,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進行照相、錄音、錄像、測繪、評估或者鑑定的,將由專業機構及承辦人員簽名並及時由公證機構封存。對不易收存的物證會採取記錄、繪圖、照相、錄像、複製等方式加以提取。

保全證人證言,由證人在公證人員面前親筆書寫證言,或者由使用證言的當事人在公證人員面前對證人進行詢問並作出記錄,必要時由公證人員對證人進行詢問,公證機構會酌情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全證人證言形成的過程。

當事人申請以下列照相、錄音、錄像等方式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機構可以受理:①人民法院等機關依職權申請以照相、錄像方式對財產、行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②當事人申請以照相、錄像方式在公共場所(包括營業場所)對財產、行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③當事人申請以錄音、錄像方式對其與他人的談話辦理保全證據公證。

辦理保全侵權物證的公證,公證機構將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採取客觀記錄當事人購買或者索取實物(包括索要發票、憑證)的過程、照相、錄像、詢問證人等方式,保全現場的真實情況。為便於申請人取證,公證人員可以不公開身份,但必須親臨現場,並進行現場記錄或者事後及時補記現場記錄,記清取證的時間、地點、證據名稱、數量等情況,由申請人或者在場人簽名;取證過程中取得的票據、單據等憑證,能收存原件的將收存原件,有正當理由無法收存原件的將收存經公證機構核實無誤的複印件。

辦理保全互聯網上實時數據證據的公證,將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的計算機進行。公證人員或者當事人將按照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公證人員會按照操作順序記錄登錄網絡、進入相關網址(網頁)、下載、打印(或刻錄光盤)等整個過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軟件的名稱與版本,並審核下載的內容是否與網頁內容相符,在必要時也會對保全過程進行錄像。

對現場清點的物品,登記造冊,必要時進行封存,由申請人妥善保管。公證人員將對保全過程做現場記錄,並採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對現場狀況加以固定。公證人員在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過程中,為了保證保全行為的連續性、客觀性和真實性,在必要情況下,會對清點過程中放置待清點物品的房間,採取粘貼臨時性封籤的方式,對物證及其存放環境等事實進行固定。

除應當由公證機構保存的證據以外,公證機構將與當事人、該項證據實際持有人共同確定封存證據的保管人、保管場所、保管期限,並將其寫入公證書的證詞中。當事人或者有關機構領取有封存期限的物證後,公證機構會將證據的照片、複印件和應當由公證機構留存的收條歸檔。

司法活動中,證據是最重要的東西,因為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案件最後的結果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證據一旦出現損害或滅失,很有可能對一方產生不利,這時候採取證據保全公證很有必要。如遇到困難,小編建議登陸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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