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毀他人財物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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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毀他人財物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損毀他人財物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財物被他人損壞的,按財物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果市場價格難以確定的,可以通過鑑定的方式確定財物的價值。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關於財產損害方面的賠償訴訟時效都為3年。起始時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當日起算。在實踐中,是否存在實際的肢體傷害並不影響權利人索要財產損害賠償,但是應明確損害的糾紛屬於不動產還是動產,以便確定管轄權。例如不動產損害賠償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而動產損害賠償糾紛屬於一般地域的管轄,由造成動產損害行為的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財產損害進行起訴維權的時候,一定要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並且一定要在法定的訴訟期限之內進行維權,如果超過法定的訴訟期限,人民法院雖然説依舊會進行受理案件,但是權利人已經喪失了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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