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損毀他人財物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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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損毀他人財物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民法典中損毀他人財物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按財產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解決財物遭遇損毀的事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數額如果達到5千元或者是破壞次數在三次以上,則構成刑事案件,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則為民事案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屬於民事侵權案件的話,財物損毀當事人是選擇恢復原狀亦或是金錢賠付,具體應該根據損害事實來定,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方式來選擇:

1、如果在質量、數量、形狀上,當事人雙方很有可能在恢復原狀的請求上難以達成一致的話,為了避免發生新的糾紛。在這些情況下,最好可以選擇金錢賠付方式解決。

2、有些情況即使是法院也不可能強制加害人主動修復該物,最終可能通過金錢賠償責任方式來解決更好些。因此,通過金錢賠付的方式保護物權會更加具有可執行性。

3、如果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那麼給付金錢的金額亦應是持續性的,以持續性的金錢給付可以督促當事人自行消除自己的侵權行為,此時就應該選擇金錢賠付的方式解決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財產損害是屬於侵權行為,因侵權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按財產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怎麼賠償

一般是照價賠償,可以視情節要求額外的補償。除了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屬於違法行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屬一般違法行為,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以下情形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利的,侵害他人財產權利的,侵權人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如果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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