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進價賠償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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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進價賠償是合理的嗎?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進價賠償是合理的嗎?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進價賠償是合理的。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即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構成的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了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

故意損毀他人的財物是一種形勢十分的違法行為,不僅是對我國法律的蔑視,同時也是對他人財物的不尊重行為,將會給他人在經濟上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因此我國對於這種行為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如果拒不執行相應處罰的,將會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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