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法哪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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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法哪一條規定?

打架鬥毆違反治安管理法哪一條規定?

打架鬥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第四十三條治安規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打架鬥毆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對構成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將會處以非常嚴厲的處罰。

對於毆打他人的行為,能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要看是否滿足了故意傷害罪的相關條件要求,但不可否認的是毆打他人的行為肯定是屬於故意傷害。而要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犯罪,則在造成受害人傷害程度上,要求至少是造成了輕傷損害,當然實際有可能打成重傷,甚至死亡。

二、打架鬥毆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構成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2、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行為。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按照相關的規定執行。

3、故意傷害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對於《刑法》中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5、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架鬥毆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打架鬥毆,其實是根據造成的具體傷害程度來劃分的。其實打鬥過程中的輕傷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具體的責任劃分必須結合現有的打鬥案件,因為打鬥上升到刑事案件,責任分工包括主犯、從犯等多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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