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效力是作出就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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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效力是作出就生效嗎

仲裁裁決效力是作出就生效嗎

是的。《仲裁法》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與多數國家一樣,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簡便、迅捷的集中體現,它不僅排除了一裁兩審的可能性,同時也否定了一裁複議和兩裁終局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我國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均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當事人必須履行生效的裁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不實行強制管轄而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約定,使得一次裁決即為終局的制度有了堅實的基礎。因為這種終局性不是外部力量的強加,而是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的約定。實踐表明,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除受仲裁的保密、迅速、費用低廉等特點所吸引外,最主要的就是期望獲得一份終局裁決,以避免繁瑣、漫長的訴訟程序。

這一制度所給當事人帶來的潛在利益,為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所認識,而且裁決為專家所作,裁決的質量有保障。法律應當對當事人這種謀求裁決終局性的合理期待予以保護。

二、申請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繫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申訴書應當着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具體明確委託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必須攜帶原件供核對);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綜上所述,這個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要提起訴訟的話是要先申請仲裁的,仲裁申請之後它的裁決效力的生效是在仲裁裁決書做出之日就會生效的,就會具備法律效力,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如果對方不執行仲裁書,民事糾紛沒有得到解決,當事人還能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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