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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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二、仲裁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自願性

一項糾紛產生後,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給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和實體法,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故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一點,即使是以協議管轄為基礎的訴訟也難以與之相提並論。

(二)專業性

由於仲裁的對象大都是民商事糾紛,常涉及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技術性問題,所以,各仲裁機構大都備有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而仲裁員一般也是各行業的專家。這樣,就能保證仲裁機構的專業權威性。

(三)靈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當事人享有較大的自主權,甚至還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有關文書的格式甚至裁決書的內容和形式,可以靈活處理,時限乃至法律適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彈性。在管轄上,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另外,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國律師的身份,也較訴訟靈活。

(四)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並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進行仲裁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經濟仲裁特點

(五)快捷性

由於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程序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甚至三審終審制,這樣就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具有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效力,因為仲裁裁決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所以,從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書以後,仲裁裁決書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重大證據,當事人當然不能隨便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如果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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