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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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不同的適用法律;不同的受理依據;裁決機關不同;裁決性質不同。仲裁是指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爭議,行政裁決由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仲裁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進行,行政裁決由國家行政部門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行政仲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按照規定行政仲裁是不能進行復議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三、行政裁決的特點是什麼?

(一)主體的行政性。裁決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同於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間仲裁機構和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院;

(二)對象的特定性。裁決的受理範圍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等方面,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裁決的受理範圍;

(三)行政裁決結果具有非終局性。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於民事仲裁的一裁終局、民事訴訟的兩審終審。

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是不同的兩種概念,比如説行政裁決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行政仲裁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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