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衝突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衝突嗎?

一、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衝突嗎?

可以同時用“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並不相同,勞動者能既主張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又同時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代通知金支付情形有哪些?

“代通知金”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認。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通知而未通知時,勞動者才能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不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單位因為員工患病或者經濟性裁員等情況,可以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單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後再支付代通知金,這兩者並不衝突。這裏要注意,如果單位是非法辭退,則雙倍賠償和代通知金就不能同時主張。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