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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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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