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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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庭審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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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庭審流程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並通過仲裁庭開庭對當事人的勞動爭議進行審理。具體過程如下:

1、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2、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3、仲裁庭審理一般分為準備庭審理和正式庭審理。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將準備庭和正式庭審理程序合併進行。對案情複雜、事實尚未調查清楚等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審。

4、準備庭為正式審理前的程序性庭審,主要是確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請求事項、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舉證方式,對事實進行簡單調查,並進行調解。

5、庭審結束,當事人應當對庭審筆錄確認簽字。對庭審筆錄在簽字時認為要補充意見的,須經仲裁庭同意。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庭審筆錄的效力。

6、在庭審中,申訴人撤回部分仲裁請求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對撤回的仲裁請求,仲裁庭不再處理。申訴人變更仲裁請求,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案件審理的,按變更後的仲裁請求繼續處理。

7、申訴人新增仲裁請求或被訴人提出反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立案審查。對應當受理的,仲裁庭可以併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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