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後回把雙方證據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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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後回把雙方證據給嗎?

勞動仲裁裁決後回把雙方證據給嗎?

不同的證據,需要區別對待。

(一)一般來説,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能請求法院退回證據原件。

1、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應當提供證據原件,法院判決後,原件由法院保存,向當事人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判決書、調解書為準。

2、法院收取證據原件後,必須妥善保管並歸檔保存,不得將原件交由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確有需要,可以至法院調取複印件,由法院加蓋驗證章。

(二)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證據,比如當事人持有的房產證、其他證件等,法院是不能收取的,應該在核對無異之後返還給當事人。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庭質證,核對之後,被法院認定為證明案件事實依據的都列在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裏面。法院給當事人的的判決書就已經對爭議事項做出了處理。從一事不再理,和司法最終原則上來講,為避免重複立案起訴法院必須收回證據原件。

這是法院辦案的基本規定。證據原件法院要附卷存檔,一般情況下不會退還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要求歸還的和一些比較特殊的證據,比如房屋產權證,殘疾證和職業的資格證等與當事人有密切關係的,要繼續使用的證據要必須歸還當事人。

對當事人要求歸還的證據,當事人必須提供該證據的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註明原件被收回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一方對判決不服上訴,一審法院會把所有案卷材料包括證據裝在一本卷宗內提交給上級法院。當事人不用重新採集證據或者提供證據。

二、仲裁裁決前發現新證據可否提供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59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當公民與他人發生了爭議和糾紛後,雙方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提起仲裁的方式來維權的,那麼無論是仲裁還是在訴訟的過程中都是需要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在提交證據時也是需要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否則仲裁的裁決或者訴訟也是會被認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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