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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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簡易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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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仲裁庭簡易程序是怎麼樣的呢

 1.仲裁庭申訴與答辯。
  仲裁庭開庭後,一般是先在仲裁員主持下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發言順序應先由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發言,再由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2.詢問當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
  3.證人出庭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4.仲裁庭辯論。
  仲裁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第一,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第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答辯;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第四,互相辯論,仲裁庭辯論終結,由首席仲裁員按照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5.仲裁庭調解。
  在仲裁庭查清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後,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應當再次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即製作調解書從而結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議。
  對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休庭,由仲裁庭組成人員合議,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1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
  7.仲裁庭宣佈仲裁裁決。
  仲裁庭合議後,應當及時宣佈仲裁裁決,宣佈仲裁裁決時,應當向當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起訴的期限和起訴的人民法院。對於仲裁庭難做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以上就是仲裁庭簡易程序是怎麼樣的解答,你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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